太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水域生态关乎区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非法捕捞及违规垂钓行为会对其水生资源造成不可逆伤害。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非法捕捞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以司法力量筑牢水域生态保护防线。

禁渔期“泥鳅党”违规垂钓被查获

某日凌晨,张某、李某站在太湖某水域搭建的平台上,采用泥鳅打窝、活泥鳅作饵的方式,使用路亚竿进行垂钓。

 休闲垂钓应有度,非法捕捞必追责

二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发现现场有泥鳅1箱、路亚竿2把,以及渔获物翘嘴红鲌7.8千克。对此,渔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二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渔政部门决定没收涉案渔获物翘嘴红鲌7.8千克,对二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明确要求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休闲垂钓应有度,非法捕捞必追责

然而,张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渔政部门书面催告后,二人仍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渔政部门遂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人缴纳罚款1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元。

准予强制执行严守长江禁渔

吴中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相关执法机构应将垂钓管理纳入执法范围,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督。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爆炸钩”“串串钩”“泥鳅党”等各类违法垂钓行为和销售、收购钓获物及其制品的打击力度。对钓获物明显超出规定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要求,或存在交易获利情形的违规垂钓行为,涉嫌非法捕捞的,要依法打击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李某以泥鳅打窝、活泥鳅做饵的方式使用钓具,行为性质明显区别于一般的休闲性、娱乐性垂钓,实质是变相从事捕捞活动,违反了禁渔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明确垂钓红线  共护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4年,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爆炸钩”“串串钩”“泥鳅党”认定为违法垂钓行为。上述钓具、钓法的共同特点是以破坏生态的方式提高捕获效率,与休闲垂钓“娱乐为主,适度获取”的原则相悖。

垂钓爱好者在日常垂钓活动中应注意区分休闲垂钓的合法门槛与禁止红线,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时间使用规范、合法的钓具钓法,以不交易钓获物获利、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前提,满足个人的休闲娱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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